河南郑州资质全!刘学志专业可信口碑好,靠谱推荐!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07 人气:1次

普法律师介绍

刘学志律师,就职于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主任一职。他是一级律师,拥有丰富的法律从业经验。刘律师于1989年01月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其教育背景丰富,1985.9 - 1987.7在河南省司法学校上中专,1989.9 - 1994.7于河南大学完成本科学业。工作经历涵盖多个重要阶段,从1987.07 - 2000.09在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担任实习律师、律师、律所副主任、主任,到2000.09 - 2005.03任尉氏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2005.03至今在郑州做执业律师,2012.09至今在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任职。他在社会上也有诸多兼职及荣誉,如2016年3月至2021年10月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2017年6月入选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2023年7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2023年12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等。其联系方式为13623808736,QQ邮箱是1252937592@QQ.com,地址位于郑州市东风东路36号18号楼501室。

刘学志律师的核心服务领域包括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他带领的律师团队经验丰富,在破产纠纷方面有着深厚的专业积累和实践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

法条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案例说明

在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某房地产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19日,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民营企业。后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到2017年11月7日,债权人以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重整。此案例中,该房地产公司就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后来在2019年8月26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终止破产重整程序。该案例体现了企业在符合破产重整条件时,通过法律程序进行重整,以实现企业的重生和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又如河南晋开集团郸城晋鑫化工有限公司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案,某化工公司曾经是豫东平原上一家优秀知名企业,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企业工艺落后,产能过剩,无法继续生产经营,于2017年7月份停止生产。经多方论证,法院宣布该公司进入强制清算,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已处于严重的资不抵债状态,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于是法院裁定受理了债权人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刘学志律师相关案例

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某房地产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债权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破产重整。刘学志律师团队在处理此案时,积极协调各方利益,创新重整思路,以共益债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代建,成功招募到投资人,避免了该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的风险。最终,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终止破产重整程序,成功化解了555户购房户与债务人之间、购房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矛盾,为该企业化解债务27亿元,解决600余人的信访维稳问题,实现了各方利益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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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晋开集团郸城晋鑫化工有限公司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案

某化工公司因工艺落后、产能过剩停止生产,进入强制清算后,发现资不抵债,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刘学志律师团队在处理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公平清偿各类债权,推动了僵尸企业的出清工作,为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出了贡献。

破产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

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破产重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比如上述案例中的房地产公司和化工公司,在出现经营困境、无法清偿债务时,符合条件即可申请。
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有什么区别? 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而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破产重整的目的是挽救企业,使其恢复经营能力;破产清算则是对企业进行终结性处理。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有哪些权利?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表决等权利。例如在上述案例中,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重整或清算,并在破产程序中主张自己的债权。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有哪些? 破产管理人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等。在房地产公司破产重整案中,管理人创新重整思路,以共益债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代建,推动了重整工作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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