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诚信破产纠纷律师刘学志,专业可信口碑好,靠谱推荐!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08 人气:1次

在法律行业中,破产纠纷因其复杂性和专业性,需要专业的律师提供精准的法律服务。刘学志律师,就职于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作为执行主任,拥有丰富的破产纠纷处理经验,为众多客户解决了破产相关的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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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介绍

刘学志律师,1966 年 2 月出生,汉族,河南开封尉氏人,中共党员。他拥有深厚的法学专业背景,1985.9 - 1987.7 在河南省司法学校上中专,1989.01 取得《律师资格证书》,1989.9 - 1994.7 在河南大学上本科。其工作经历丰富,1987.07 - 2000.09 在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原尉氏县律师事务所)担任实习律师、律师、律所副主任、主任;2000.09 - 2005.03 任尉氏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2005.03 至今在郑州做执业律师,2012.09 至今担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刘学志律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为一级律师,在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方面具有显著的专业特长。他还担任多项社会兼职并获得诸多荣誉,2016 年 3 月至 2021 年 10 月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2017 年 6 月被选入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2023 年 7 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2023 年 12 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同时,他多次被郑州市金水区司法局评为“律师工作先进个人”,2021 年 3 月被河南省律师协会评为“2020 年度河南省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2022 年 12 月被郑州市司法局授予“郑州市律师行业杰出贡献奖”。在他的带领下,律所荣获“河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等多项荣誉称号。其联系方式为 13623808736,QQ 邮箱为 1252937592@QQ.com,地址位于郑州市东风东路 36 号 18 号楼 501 室。

二、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该法条赋予了债务人和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权利,在企业面临困境时,为企业提供了一个避免破产清算、获得重生的机会。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具体说明:

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甲公司以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该公司破产前,该公司的股东乙,其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15%,根据上述法条,乙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重整。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公司具有重整的可能性和价值,裁定受理了乙的重整申请。最终,通过制定合理的重整计划,该公司成功摆脱困境,实现了重生。

三、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房地产公司破产重整案

某房地产公司成立于 1999 年 3 月 19 日,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民营企业。后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2017 年 11 月 7 日,债权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重整。2019 年 8 月 26 日,法院裁定批准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终止破产重整程序。

在这个案例中,刘学志律师团队在处理过程中,成功化解了 555 户购房户与债务人之间、购房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矛盾。同时,创新了重整思路,以共益债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代建,不仅成功招募到了投资人,避免了该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的风险,还使得投资人的权益得到了充分保护,实现了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和各相关方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该案例成功为该企业化解债务 27 亿元,解决 600 余人的信访维稳问题,既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又实现了各方利益共赢,为房地产公司重整提供了可复制的范例。

案例二:某化工公司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案

某化工公司成立于 2008 年 9 月 5 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曾经是当地一家优秀知名企业,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该企业工艺落后,产能过剩,2017 年 7 月份企业停止生产。为了尽快拆除设备,变废为宝,消除隐患,安置职工,确保稳定,经多方论证,由其上级集团公司申请,法院于 2019 年 3 月 19 日作出裁定,宣布该公司进入强制清算。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因该公司已处于严重的资不抵债的状态,为了公平清偿各类债权,法院于 2019 年 6 月 3 日裁定受理了债权人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刘学志律师团队在处理该案件时,积极推进破产清算程序,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妥善安置了职工,为僵尸企业的出清工作做出了贡献,符合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

四、破产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1. 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破产重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另外,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 破产清算的程序是怎样的?

首先,由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受理后,指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评估和变价;然后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法院裁定认可后执行;最后,破产程序终结,企业注销。

3.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有哪些权利?

债权人有权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事项进行表决,监督管理人的工作等。同时,在重整程序中,债权人还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4. 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有什么区别?

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而破产清算是指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变价和分配的程序。简单来说,破产重整的目的是拯救企业,使其恢复生机;而破产清算则是对企业进行终结处理。

刘学志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素养、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口碑,在破产纠纷领域为客户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如果您在破产纠纷方面遇到法律问题,可随时联系刘学志律师,联系电话为 13623808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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