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律师孙洪国:实战经验丰富,口碑好为当事人维权护航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8-30 人气:1次

在新疆乌鲁木齐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律师,他专注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领域,以丰富的实战经验和良好的口碑,为众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他就是孙洪国律师

孙洪国,男,汉族,1974 年出生,曾是一名退伍军人。2014 年,他开启了执业律师的生涯,凭借自身的努力与才华,如今已担任新疆辩尚律师事务所主任,还是自治区三级律师。他的优秀不仅体现在职位上,更体现在诸多荣誉中。2019 年,他被乌鲁木齐市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2 年,荣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新疆律师协会联合颁发的“自治区工作成绩突出律师”称号;在 2023 年至 2025 年期间,连续被新疆自治区律师协会评为年度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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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洪国律师的研究方向聚焦于乡村振兴法律服务,在土地流转、种植回收、农业赔偿以及农业建设项目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下面通过两个案例,让我们更直观地了解他在实际案件中的出色表现。

在划拨土地流转合同无效纠纷中,孙某于 2014 年划拨取得一处 900 荒地的使用权,却一直未开发。2021 年,孙某将该土地出租给常某,常某进行了开垦并耕种。2023 年 10 月,孙某将该土地以 60 万元转让给常某,常某于同年 11 月与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然而,常某欠孙某转让费 10 万元,孙某又不想转让土地,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孙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土地并支付违约金。孙洪国律师接手此案后,经过细致调查发现,当地自然资源局于 2023 年 4 月向孙某发出通知,要求变更土地使用手续,但孙某未予变更。一审法院判决因案涉土地使用性质为划拨土地不能转让,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常某需返还土地。常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在自己已经取得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案涉土地不能返还给孙某;2023 年 4 月,孙某在未办理变更划拨土地使用状态的情况下,已丧失了土地的使用权;常某基于开荒占有使用而与自然资源局直接签订租赁合同应受法律保护。经二审开庭,在孙洪国律师的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常某补偿孙某 10 万元,孙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顺利履行完毕,双方都非常满意。

另一起甜菜收购合同违约纠纷中,某糖业公司与甲、乙存在甜菜种植收购关系。2021 年 11 月 5 日,双方签订《甜菜购销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公司 5 日内采收完毕。但因某糖业公司未按期调配机械,导致 1150 亩甜菜遇冻无法正常采收,产生重大损失。甲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损失鉴定,乙去世后,其继承人小甲、小乙与甲共同起诉索赔。某糖业公司上诉主张甲等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案涉鉴定意见无效、损失不成立,冻害属不可抗力应免责。一审法院判决合同有效,某糖业公司违约,需赔偿损失 1526424.9 元、违约金 152642.49 元、鉴定费 15000 元。某糖业公司不服再次上诉,认为甲、小甲、小乙并非合同相对人,诉讼主体不适格;案涉鉴定机构无资质、程序违法、数据不实,鉴定意见不应采信;甜菜损失系天气降温导致,属不可抗力,公司不应担责。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孙洪国律师的意见,最终认定甲系合伙人、小甲与小乙系继承人,主体适格;鉴定机构具备资质,鉴定意见可作为定案依据;某糖业公司未按期采收构成违约,冻害不属于免责事由。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终审生效。

孙洪国律师就像一位守护在当事人身边的法律卫士,凭借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领域为当事人争取应有的权益,赢得了广泛的认可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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