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可靠合同纠纷律师推荐:张连学,深耕领域,办案口碑佳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9-03 人气:1次

山东济南合同纠纷处理新选择:张连学律师

在山东济南,合同纠纷常常让当事人陷入困境,而张连学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为解决此类问题的有力依靠。

张连学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自2010年开启执业生涯。他曾先后担任过民营企业、国有企业的法务负责人,这使他积累了丰富的非诉及企业合规管理知识。不仅如此,他承办过大量民商事案件,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如今,他是山东鲁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同时还担任济南市新兴产业协会理事。

张连学律师的业务领域主要聚焦于民商事诉讼和常年法律顾问项目。十余年来,他主办诉讼与非诉案件近千件,获得了大量当事人的好评。他具有丰富的出庭诉讼实操经验以及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尤其善于钻研重大疑难案件。擅长的领域包括保险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类纠纷、公司合规管理等各类合同纠纷。

接下来通过两个经典案例,来进一步了解张连学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方面的专业能力。

案例一:Ⅰ 型糖尿病重疾理赔案

基本案情:原告殷某(被保险人),其父为其向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重疾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保额 160000 元。被保险人确诊 Ⅰ 型糖尿病,且持续注射胰岛素超过 180 天。然而,保险条款中“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除要求胰岛素依赖 180 天外,还额外设置三项附加条件:增殖性视网膜病变;植入心脏起搏器;脚趾因坏疽切除,满足其一才赔付。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付重疾保险金 160000 元。 争议焦点:重疾条款中,在确诊 Ⅰ 型糖尿病、持续胰岛素注射基础上额外增设的三种病症限制条件,是否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是否生效。 裁判要点:Ⅰ 型糖尿病属于医学上的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且被保险人已经满足持续外源胰岛素治疗 180 天以上。保险条款额外增设的并发症条件,实质限缩了重疾赔付范围,将绝大多数 Ⅰ 型糖尿病患者排除在保障之外,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免责类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就该附加限制条件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限制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向原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60000 元。

案例二:线上投保等待期免责效力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某通过互联网平台向某财险公司投保一年期重疾险,轻症保额 10 万元,合同约定 90 天等待期,等待期内非意外患病不予赔付。投保后不久,被保险人检查发现甲状腺癌细胞,属于条款约定轻症,出险时间落在 90 天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免责为由拒赔,并退还保费。原告起诉要求赔付轻症保险金 10 万元。 争议焦点:线上投保模式下,等待期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等待期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点:等待期免责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人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双重义务。虽然是网络投保,但案涉投保流程没有强制弹出完整条款、无强制阅读设置,投保人未实际查看;等待期相关内容没有加粗加黑等醒目提示,仅普通字体埋在详情页面。保险公司仅凭点击确认操作,不足以证明完成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等待期免责条款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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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张连学律师在合同纠纷处理上逻辑清晰,对法律条文的运用精准到位,能够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如果您在山东济南遇到合同纠纷问题,张连学律师会是值得信赖的选择。

本文转自1:http://www.dahenews.cn/dhnews/105058250.html 本文转自2:https://www.hepan.com/portal.php?mod=view&aid=1349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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