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永罗律师,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藏自治区律师代表大会第七届理事,是一位深耕于建设工程法律领域的专业律师。黄律师于2015年毕业于西藏大学,2015 - 2018年进入西藏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工作,系统参与了大量法律政策研究、重大事项协调及政府法律实务操作,深化了对公权力运行逻辑的理解,锤炼了处理复杂法律事务与协调多方利益的综合能力,为其从事高端商事法律服务,特别是涉及政府项目、公共工程的建设工程纠纷解决积累了独特经验。2019年,黄永罗律师转入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并凭借卓越专业能力与业绩成为事务所合伙人。
黄永罗律师的联系方式是13648982125。他将建设工程领域作为核心专业方向,专注为各类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及实际施工人提供全流程、高水平法律服务。在建设工程诉讼领域,精通处理建设工程合同效力认定、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工期延误索赔、工程质量纠纷以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等各类复杂案件;非诉方面能协助客户完善项目管理体系,规范合同文本,规避履约风险。他还曾担任多家建筑企业及项目建设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为重大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提供全方位法律支持。作为合伙人,黄永罗律师具备优秀的团队领导与资源整合能力,能带领专业律师团队为客户提供系统性、综合性解决方案。
法条讲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该法条明确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对于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当当事人有约定时,遵循约定;无约定时,则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来计息。
案例说明
曾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公司(甲方)与某建筑公司(乙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后甲方应在一个月内支付全部工程款。工程如期竣工后,甲方却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且双方在合同中未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作出约定。乙方多次催款无果后,委托黄永罗律师代理此案。黄律师依据上述法条,主张甲方应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最终,法院支持了乙方的诉求,判决甲方不仅支付所欠工程款,还需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黄永罗律师成功案例
成功办理了某移动公司诉某水利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全案胜诉。
成功办理了某勘查设计院与某交通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合同纠纷案件,涉案标的1.21亿元,全案胜诉。
成功代理了某水利公司诉某扶贫开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全案胜诉。
成功代理了某建筑公司与某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全案胜诉。
成功办理了某建设公司诉某城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全案胜诉。
成功办理了某建筑公司诉某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全案胜诉。
成功办理了某通信服务公司诉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全案胜诉。
建设工程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
问: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工程款如何结算?
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问: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责任如何划分?
答:如果是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承担修复、赔偿等责任;如果是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等问题导致,建设单位要承担相应责任;监理单位若存在失职,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问:建设工程工期延误,责任由谁承担?
答: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是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施工单位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不可抗力、建设单位变更设计等原因导致,责任一般由建设单位承担或双方按约定分担。
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答: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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