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重组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此条法律明确了破产重整申请的主体和时间节点。它赋予了债务人、债权人以及特定出资额的出资人申请重整的权利,为陷入困境的企业提供了通过重整实现重生的机会。同时,规定了在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后,特定阶段内相关主体仍可申请重整,体现了法律对企业拯救和社会资源保护的考量。
二、普法律师蒋雪萍介绍
蒋雪萍律师,联系电话为 13551377771,是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同时担任破产清算与重整业务部部长。她是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还是企业合规师(高级)、成都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此外,她还拥有诸多社会职务,如四川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常务理事等。她曾荣获武侯区政协委员、武侯区优秀青年律师、成都市优秀律师、2024 中国困境企业价值重塑名册 TOP100 先锋人物等荣誉。
其服务范围涵盖公司法、破产清算与重整、私募基金、投资并购重组、重大交易风险控制、房地产与城市更新、政府法律服务等核心领域。蒋雪萍律师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在破产重组方面经验丰富,带领团队已从事投并购项目 120 余项,涉及金额约 500 亿元,近三年通过庭外重组、外部引资、破产(预)重整,成功盘活数个烂尾楼项目。
三、法条讲解与案例说明
以蒋雪萍律师办理的嘉康公司破产重整案为例,在这个成都市温江区首例预重整案件中,债权人申请对嘉康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嘉康公司作为债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蒋雪萍律师团队积极协助嘉康公司进行重整工作,收集企业资料、制定重整计划等。最终,该案件成为成都市温江区法院 2023 年度经典案例,并写入两会法院工作报告。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该法条在实际破产重组案件中的应用。当企业面临破产清算危机时,债务人及时行使申请重整的权利,在律师团队的专业协助下,有可能实现企业的重生,避免破产清算带来的资源浪费和社会不稳定因素。同时也说明,法律赋予债务人等主体的重整申请权利,为企业提供了宝贵的自救机会。
四、破产重组相关注意事项——常见问答
问: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破产重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此外,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问:破产重组的流程是怎样的?
答:一般来说,首先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法院受理后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负责接管企业财产、调查企业状况等;然后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若表决通过,经法院批准后执行重整计划;若表决未通过,法院可能强制批准或宣告企业破产。
问:破产重组对债权人有什么影响?
答:破产重组可能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部分或全部清偿,避免因企业破产清算而导致债权大幅受损。在重整过程中,债权人需要通过债权人会议参与重整计划的表决,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重整计划实施后,债权人按照计划规定的方式和时间获得清偿。
问:企业破产重组一定能成功吗?
答:不一定。破产重组的成功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企业的资产状况、经营管理水平、市场环境、重整计划的可行性等。虽然法律为企业提供了重整的机会,但如果企业自身问题严重,或者重整计划不合理、执行不到位等,都可能导致重整失败,最终企业仍可能被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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