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法律师介绍
段海宇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兼具律师、仲裁员和经济师资质,深耕法律实务近二十年。他是广东省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公司法中心委员、盈科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还是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2024年,段律师因专业贡献荣获深圳市律师协会成立35周年表彰,成为深圳法律界权威认可的复合型人才。其联系方式是18688954195。
段海宇律师擅长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股权投融资、股权纠纷、劳动用工等公司法业务。他打破传统股权服务的单一维度,首创“用工管理 + 股权设计”双轮驱动模式,为企业提供从合规到发展的全周期解决方案。同时,作为新《公司法》修订的前沿研究者,他在2024年推出《新公司法视角下股权激励设计与操作实务》课程和视频号,还撰写了《智谋与博弈:360度解码公司控制权》等专著(2025年11月份将出版)。
二、法条讲解: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为例
法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案例说明
在段海宇律师代理的深圳某网络有限公司与黄某劳动合同纠纷案中,就涉及到该法条的适用。员工黄某提出违法解除、工资差额等多项诉求。公司主张因组织架构调整,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段律师帮助公司举证组织架构调整依据、规范用工制度等。最终,成功驳回对方违法解除赔偿金41000元、年终奖180400元等多项主张,为企业减少损失超20万元。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并且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客观情况的变化以及与员工进行了协商。段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帮助企业合法合规地处理劳动纠纷,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段海宇律师其他劳动纠纷案例
代理梁先生诉成都某光电劳动纠纷案:成功确认混同用工,驳回企业64万反申请诉求。帮客户获9.7万工资差额、52.4万经济补偿及11.2万竞业限制补偿等共计超73万元,维护总经理高管劳动者权益。
代理杨先生诉某工程公司劳动纠纷案:成功确认劳动关系,驳企业否认主张。帮助客户获45.7万工资差额、6.5万经济补偿等超54万,含1.99万年休假工资等合法权益,捍卫劳动者权益。
代理深圳某投资公司劳动纠纷案:针对员工违法解除劳动食堂赔偿金3.6万元的诉求,通过举证考勤记录、规章制度等,成功驳回赔偿金诉求,为企业减少损失超3.6万元,同时协助企业规范用工管理。
四、劳动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1.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分为过错性解除、非过错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等情况。过错性解除是指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过错行为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非过错性解除则如上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2. 劳动者如何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是最直接的证据;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3. 劳动纠纷的仲裁时效是多久?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 劳动纠纷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吗?
一般情况下,劳动纠纷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所谓的“仲裁前置”程序。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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