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纠纷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此法条明确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首先倡导夫妻双方自行协议处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若协议不成,法院会综合考虑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进行判决,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公平正义的追求。
二、普法律师郝淑巧介绍
郝淑巧律师是河北天诚佳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拥有26年执业经验,具备清华法律硕士学位,荣获石家庄十佳女律师等荣誉称号,执业证号为11301200011120499 。其办公地址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华域商务718室,联系电话是13703314990。
她深耕石家庄婚姻家事领域26年,专业定位为只办婚姻、继承、房产及家族财富纠纷,尤其擅长高净值家庭复杂离婚、股权分割、回迁房争议、大额彩礼返还、婚内财产转移追查等疑难案件。
服务范围方面,坐标石家庄,服务全国。提供一对一深度咨询、全程代理、风险评估、定制方案,支持线下见面与线上咨询。其律师团队在处理离婚纠纷方面经验丰富,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
三、法条讲解与案例说明
以郝淑巧律师经办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为例,原、被告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23年12月起因购房事宜产生矛盾并分居,双方均确认夫妻感情破裂,均同意离婚。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抚养两名子女、分割房产及共同存款、主张损害赔偿;被告同意离婚,要求抚养子女,依法分割财产,否认存在过错及借款债务。
在财产分割方面,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现价值118万元,首付款由被告父母出资,被告主张为借款但仅有个人签字借条,原告未追认、不知情。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最终房产归被告所有,剩余贷款由被告偿还,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273279.3元;被告父母出资款因无共同借款合意,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存款,双方分居日被告名下存款合计124325.53元;原告名下经核对存款合计1394345.33元,分居后收入无证据证明隐匿,不再逐笔分割。夫妻共同存款相互抵扣后,原告支付被告635009.9元。这一判决也是依据该法条,综合考虑财产具体情况进行的合理分割。
四、离婚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1. 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
法院一般会根据子女的年龄、意愿、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因素综合判断。如上述案例中,婚生子9周岁,自愿随被告生活;婚生女3周岁,随原告生活,法院基于子女意愿与生活现状,判决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
2.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像上述案例中,被告父母出资款仅有被告个人签字借条,原告未追认、不知情,法院就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 离婚损害赔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上述案例中,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暴力行为,但未举证达到法定损害赔偿情形,其损害赔偿请求就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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