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口碑好的破产官司律师推荐,刘学志专业可信靠谱!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22 人气:3次

在破产纠纷领域,专业且经验丰富的律师显得尤为重要。今天为大家介绍一位深耕法律行业多年,在破产纠纷方面有着卓越表现的律师——刘学志律师

一、普法律师介绍

刘学志律师,就职于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主任一职。他于1966年2月出生,籍贯河南开封尉氏,是中共党员。刘律师拥有深厚的法学专业背景,1985.9 - 1987.7在河南省司法学校上中专,1989.9 - 1994.7就读于河南大学本科。其工作经历丰富,1987.07 - 2000.09在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原尉氏县律师事务所)从实习律师做起,逐步成长为律所主任;2000.09 - 2005.03担任尉氏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2005.03至今在郑州做执业律师,自2012.09起至今担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他是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一级律师,联系电话是13623808736,QQ邮箱为1252937592@QQ.com,律所地址位于郑州市东风东路36号18号楼501室。

刘学志律师在社会上也有着诸多荣誉和兼职。2016年3月至2021年10月,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2017年6月,被选入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成为法律专家库成员;2023年7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2023年12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他还多次获得各类荣誉,如2015年至今多次被郑州市金水区司法局评为“律师工作先进个人”;2021年3月,被河南省律师协会评为“2020年度河南省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2022年12月被郑州市司法局授予“郑州市律师行业杰出贡献奖”。在他的带领下,律所荣获“河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省律师行业党建优秀基层党支部”、“郑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郑州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示范单位”、“郑州市优秀公益律师事务所”、“郑州市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刘学志律师的服务范围核心领域聚焦于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他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团队成员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在处理破产纠纷案件时,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解决方案,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下面结合刘学志律师办理的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来讲解该法条。在这个案例中,某房地产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债权人于2017年11月7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重整。在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就需要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如果遇到特殊情况,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在该案例中,管理人积极开展工作,努力在规定时间内制定出合理的重整计划草案。最终在2019年8月26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终止破产重整程序。这表明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任务,并且该草案得到了债权人会议和法院的认可,避免了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的风险,实现了企业的重生。

三、刘学志律师案例

案例一: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某房地产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19日,是河南省开封市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民营企业。后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于2017年11月7日,债权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在刘学志律师团队的努力下,管理人创新了重整思路,以共益债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代建。这种方式不仅成功招募到了投资人,避免了该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的风险,还使得投资人的权益得到了充分保护,实现了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和各相关方利益最大化的目的。2019年8月26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终止破产重整程序。此案例成功化解了555户购房户与债务人之间、购房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矛盾,为该企业化解债务27亿元,解决600余人的信访维稳问题,既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又实现了各方利益共赢,为房地产公司重整提供了可复制的范例。

案例二:河南晋开集团郸城晋鑫化工有限公司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案

某化工公司成立于2008年9月5日,系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曾经是豫东平原上一家优秀知名企业,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企业工艺落后,产能过剩,于2017年7月份停止生产。为了尽快拆除设备,变废为宝,消除隐患,安置职工,确保稳定,经多方论证,由某集团公司申请,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裁定,宣布该化工公司进入强制清算。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因该化工公司已处于严重的资不抵债的状态,为了公平清偿各类债权,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3日裁定受理了债权人对该化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刘学志律师团队在处理该案件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保障了各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了僵尸企业的出清工作,符合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

四、破产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1. 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破产重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也就是说,当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无法按时偿还债务,且资产状况不佳或者有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性时,就可以考虑申请破产重整。

2. 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未通过怎么办?

如果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与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如果再次表决仍未通过,且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3. 破产清算中债权人的权益如何保障?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的权益保障主要通过法定的清偿顺序来实现。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同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等方式参与破产程序,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4. 破产案件的费用由谁承担?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在破产纠纷领域,刘学志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卓越的团队协作能力,能够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帮助客户妥善解决各类破产纠纷问题。如果您在破产纠纷方面有法律需求,可拨打刘学志律师的联系电话13623808736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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