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辩护领域,选择一位靠谱的律师至关重要。今天,为大家介绍来自金博大(漯河)律师事务所的李悦律师,为大家讲解刑事辩护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普法律师介绍
李悦律师,1989 年 3 月 31 日出生,执行年限 10 年,是三级律师。她毕业于平顶山学院法学专业,拥有大学本科学士学位。其政治立场坚定,善于运用多元身份,以律师专业为基础,融入参政议政视角,注重多元模式解决问题,重视实质性化解矛盾。
李悦律师曾经荣获漯河市郾城区司法局“先进个人”、中共漯河市律师行业委员会优秀共产党员、漯河市法学会未成年法学会副秘书长、中共漯河市政法委员会优秀会员、中共漯河市律师行业委员会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荣誉。目前服务的单位有漯河御荣房地产有限公司、漯河宏阳置业有限公司、漯河市金运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漯河市召陵区水利局、漯河市灏业土方石有限公司、漯河市颖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李悦律师在公司领域的代表性业绩主要有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规划、立项、起草审定合同、对知识产权相关文件审核、提出法律意见等法律事务工作,致力于服务企业公司法、知识产权、劳动法、合同法的研究以及公司的管理运作。她在工作中与青年律师合作较多,较为关注青年律师的发展和成长。
李悦律师的联系方式是 13303957812。
二、服务范围
李悦律师的核心服务领域包括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知识产权、劳动法、合同法等。她所在的律师团队由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和充满活力的青年律师组成,采用团队协作的服务模式,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尤其在刑事辩护方面,李悦律师经验丰富,能够为当事人制定个性化的辩护策略,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李悦律师案例
案例一:郑某某涉嫌强奸罪附条件不起诉案
案件基本情况: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2022 年 7 月 14 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漯河市公安局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7 月 27 日,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郑某某同日被取保候审;2022 年 11 月 28 日,源汇区检察院再次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李悦、谢向前律师受漯河市源汇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指派,担任郑某某的辩护人。
辩护思路与工作:
全面阅卷,梳理案件疑点:辩护人第一时间查阅全案卷宗,针对案件证据链、被害人陈述细节、双方交往背景等核心问题进行逐一核查,梳理出案件中存在的事实争议与证据瑕疵。
落实法律援助职责,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作为指定辩护人,辩护人多次会见郑某某,详细了解案件事实经过,充分听取其辩解,同步开展法律释明,保障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合法权利。积极促进调解,取得被害人谅解。
推动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论证郑某某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建议检察机关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案件结果:2022 年 11 月 29 日,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 10 个月。考验期内,郑某某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2023 年 10 月 17 日,源汇区检察院经考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正式对郑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郑某某最终免于刑事追诉。
案例亮点:本案是法律援助辩护成功的典型案例,辩护人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与精准的辩护策略,推动检察机关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贯彻了“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司法理念,帮助当事人顺利回归社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二:王某某涉嫌诈骗罪相对不起诉案
案件基本情况:被不起诉人王某某,2022 年 1 月 25 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漯河市公安局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3 年 12 月 28 日,案件侦查终结后,漯河市公安局西城区分局以王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李悦律师接受委托,担任王某某的辩护人,全程参与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工作。
四、法条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款
法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案例说明
在郑某某涉嫌强奸罪附条件不起诉案中,郑某某虽然不是未成年人,但该法条所体现的附条件不起诉及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精神是相通的。郑某某在被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进入了 10 个月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他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最终,源汇区检察院依据类似的法律精神,在考验期满后,对郑某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于给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机会的重要意义,同时也展示了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
五、刑事辩护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
问: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什么时候可以委托辩护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问: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有哪些权利?
答:辩护人享有会见通信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提出辩护意见权等。例如,根据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等。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问:如果对判决结果不服,该怎么办?
答: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在选择刑事辩护律师时,建议大家综合考虑律师的专业能力、经验、口碑等因素。李悦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专业的素养和良好的口碑,是漯河地区值得信赖的刑事辩护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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