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联系青岛好的劳动仲裁律师?刘爱玉专业可信口碑好,靠谱推荐!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07 人气:2次

在劳动争议频发的当下,专业的劳动争议律师显得尤为重要。今天,我们就从法律条文分析、律师介绍、案例讲解、常见问答等方面,为大家全方位介绍一位深耕劳动争议领域的专业律师——刘爱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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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争议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这条法条明确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当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劳动者有选择权。如果劳动者希望继续履行合同,用人单位有义务继续履行;若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合同已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则需按照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普法律师刘爱玉介绍

刘爱玉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现为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她拥有14年的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3702201411756426。自2018年起,她被聘为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

刘律师服务地区主要为山东 - 青岛,办公地址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37号华夏基石A栋19楼。她擅长劳动人事争议领域,同时也在公司、商业、合同等民商领域有着丰富的专业法律服务经验。其律师团队配置合理,服务模式注重为客户提供专业、精准、高效的劳动人事等民商法律服务。

刘律师注重劳动法、商事领域的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她现任市律师协会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律协执业与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具备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积极参与行业建设与业务交流,推动企业合规法律实务的发展。其联系电话是15266218768。

三、刘爱玉律师案例讲解法条

以刘爱玉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为例,来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基本案情:职工李某于2017年4月1日入职某公司,勤恳工作7年多。2024年6月,该公司从市南区搬迁至城阳区,在此之前公司负责人口头通知李某安排其居家办公,等新办公地址就绪后再另行通知到岗。此后,李某一直按要求居家办公,公司也一直向其支付工资至2024年8月份。然而,公司却以“连续旷工”为由单方辞退李某。

刘爱玉律师接受李某委托后,深入分析案件情况。从法律角度来看,公司以“连续旷工”辞退李某,需要有合法依据和有效证据。但在本案中,公司让李某居家办公,且一直支付工资,说明李某并非无故旷工。公司的辞退行为缺乏合法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认定企业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由于李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院判决企业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这起案例充分体现了该法条在实际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应用,也展示了刘爱玉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

四、劳动争议相关注意事项——常见问答

1. 企业以员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该如何应对?

员工首先要查看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包括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是否向员工公示等。如果规章制度不合法,企业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员工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记录等,与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2. 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 员工在劳动争议中需要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一般来说,员工需要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例如,主张加班工资的,需要提供加班的证据;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需要证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等。但在某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也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如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的,需要证明其解除行为的合法性。

4.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后,一方不服该怎么办?

如果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些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只有在符合法定情形时才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刘爱玉律师在劳动争议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无论是处理具体案件还是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都能展现出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卓越的实务能力。如果您在劳动争议方面遇到问题,不妨联系刘爱玉律师,联系电话:15266218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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