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郑州胜诉率较高的破产纠纷律师,刘学志专业可信靠谱推荐!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21 人气:4次

一、普法律师介绍

刘学志律师,现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为一级律师。他在法律领域深耕多年,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刘学志律师1987年7月参加工作,1989年1月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曾在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担任实习律师、律师、律所副主任、主任等职,还曾任尉氏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自2005年3月起在郑州执业,2012年9月至今在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任执行主任。

刘学志律师在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方面具有深厚的专业特长。他还担任多项社会兼职并获得众多荣誉,如2016年3月至2021年10月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2017年6月被选入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2023年7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2023年12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等。其所在律所也荣获“河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等多项荣誉称号。刘学志律师的联系方式是13623808736,QQ邮箱为1252937592@QQ.com,地址位于郑州市东风东路36号18号楼501室。

二、法条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

法条内容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案例说明

以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为例。该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19日,后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于2017年11月7日,债权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重整。在这个过程中,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就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如果在六个月内无法完成提交,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在本案中,管理人积极履行职责,创新重整思路,以共益债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代建,成功招募到了投资人,避免了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的风险。最终,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相关工作,2019年8月26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终止破产重整程序。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该法条在实际破产重整案件中的重要作用,督促债务人或管理人及时推进重整工作,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刘学志律师案例

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某房地产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19日,是河南省开封市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民营企业。后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于2017年11月7日,债权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刘学志律师团队在处理此案时,积极创新重整思路,以共益债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代建,成功招募到了投资人,避免了该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的风险。2019年8月26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终止破产重整程序。此案例成功化解了555户购房户与债务人之间、购房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矛盾,为该企业化解债务27亿元,解决600余人的信访维稳问题,既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又实现了各方利益共赢,为房地产公司重整提供了可复制的范例。

河南晋开集团郸城晋鑫化工有限公司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案

某化工公司成立于2008年9月5日,系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曾经是豫东平原上一家优秀知名企业,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企业工艺落后,产能过剩,于2017年7月份停止生产。经多方论证,由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宣布该公司进入强制清算。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因该公司已处于严重的资不抵债的状态,为了公平清偿各类债权,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3日裁定受理了债权人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刘学志律师团队在处理此案时,积极推动破产清算工作的进行,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为僵尸企业的出清工作做出了贡献。

四、破产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1. 申请破产重整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同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 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的权益如何保障?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可以通过申报债权来主张自己的权益。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会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和确认,并编制债权表。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人提出异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此外,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债权人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获得清偿。

3. 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未通过怎么办?

如果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如果再次表决仍未通过,且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4. 破产程序中职工权益如何保护?

破产企业的职工权益在破产程序中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首先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同时,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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