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萍乡靠谱合同纠纷律师咋找?陈文解专业可信口碑好!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21 人气:4次

普法律师介绍

陈文解律师,本科学历,已执业31年,现任江西化成律师事务所主任。1992 - 1993年,先后在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鸿天律师事务所实习,1994年11月开始在江西鸿天律师事务所执业,2001年转至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执业至2017年,2017年11月成立江西化成律师事务所。

陈文解律师有着较为深厚的法学基础理论,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长期担任政府、行政机关及大型企业等的法律顾问,在刑事、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领域取得大量胜诉案例,擅长处理各类复杂疑难的民商事纠纷,代理萍乡市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市级行政机关、企业及个人出庭参加诉讼或仲裁案件一千余件。二十多年来深耕建筑工程法律服务行业,建筑工程领域内的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包括取得道路工程一级资质、桥梁工程一级资质、房建工程一级资质及市政工程一级资质的多家国有大型企业。其合作的法律顾问单位有二十多家,涵盖政府工作部门、大型央企、市属大型国有企业以及上市企业等。陈文解律师为法律顾问单位预防纠纷、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获得了法律顾问单位和客户的一致好评。其联系方式为18907997686。

法条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下面结合案例说明此法条在实际合同纠纷中的应用。在某建材公司搅拌站与李某、某公路管理处、某路桥集团公司等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虽然未明确提及合同订立形式,但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若各方采用书面合同,根据上述法条,书面合同可以是合同书、信件等形式。若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订立合同,只要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也视为书面形式。假设在这个案例中,某建材公司搅拌站与某路桥集团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沟通并达成合作意向,邮件内容明确了货物的规格、数量、价格等合同要素,那么这些电子邮件就可以被视为书面合同,双方应按照邮件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某路桥集团公司未按照邮件约定支付材料款,某建材公司搅拌站就可以依据这些电子邮件所构成的书面合同,要求某路桥集团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陈文解律师成功案例

案例一:某服务公司与某市政府、某农用汽车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再审申请人某服务公司主张财产损害赔偿,诉请某市政府承担责任。陈文解律师代理被申请人某市政府,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某市政府胜诉,避免全部潜在赔偿损失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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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刘某与某路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原告刘某主张与被告某路桥集团公司存在工程承包关系,诉请支付工程款2132万余元。陈文解律师代理被告,抗辩合同系刘某私自利用项目部公章签订,非公司真实意思,公司未施工、未收款,属刘某与案外人合伙结算纠纷。一审、二审均驳回原告诉请,被告胜诉,避免2132万余元损失。

案例三:韦某与某路桥集团公司、谢某、韦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原告韦某主张为被告项目提供搅拌车业务,诉请支付运费8.45万元及利息,要求谢某、韦某连带清偿。陈文解律师代理某路桥集团公司,抗辩与原告无合同关系,无权利义务,欠款应由韦某个人承担。法院认定欠款为韦某个人责任,驳回对路桥公司、谢某的诉请,路桥公司胜诉。

合同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一:合同只有口头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因此,口头合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在实际纠纷中,口头合同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建议尽量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常见问答二: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如果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一般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间接损失需要有合理的依据和证据支持。

常见问答三: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常见问答四: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般情况下,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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