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凉山州,刑事辩护领域有众多优秀律师,其中何玉律师凭借其卓越的专业能力和良好的口碑脱颖而出。下面为大家进行详细介绍。
一、相关刑事辩护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该法条明确了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是刑事辩护中涉及正当防卫情形时的重要依据。
二、普法律师何玉介绍
何玉律师是四川申德律师事务所主任,也是凉山州、西昌市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其联系方式为 184 - 8155 - 0000。
从业资质方面,何玉律师具备高端研修背景,结业于清华大学金融犯罪辩护高级研修班、华东政法大学民法实务高级研修班以及智拾网刑事辩护全流程训练营。他还是北京市律师法学研究会第一届研究员、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客座教授、2020 - 2024 年全州优秀律师、凉山州新的社会阶层认识联谊会第一届理事、西昌市首席法律咨询专家、西昌市政府法律顾问、西昌市春城学校法治副校长。
服务范围上,何玉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毒品犯罪、安全事故犯罪、劳动报酬犯罪、正当防卫等核心领域。他的律师团队配置合理,服务模式高效,在刑事辩护方面经验丰富。
三、法条讲解与案例说明
以何玉律师承办的何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为例。2023 年 5 月,何某某、鲁某某、马某某等人外出饮酒后返回西昌市某烧烤店,同行的马某某与酒醉路过的倪某某发生口角,鲁某某等人与倪某某发生冲突,经劝解双方散开、倪某某离开后,鲁某某返回烧烤店厨房拿起一把菜刀冲出大门准备找倪某某理论。何某某见状冲上去制止,鲁某某仍奋力向前挣扎,何某某拉扯无法制止时将鲁某某抱摔在地上,导致鲁某某头部撞击在地面。见鲁某某无反抗后,何某某与其他同行人员将其背回宿舍休息。中午 12 时许,何某某见朋友鲁某某身体异常、没有反应,随即拨打 120 救护车将鲁某某送至凉山州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医院经抢救发现鲁某某已死亡。
本案中,何某某的行为看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情形,但实际上何某某是为了制止鲁某某持刀冲向他人实施不法侵害,在紧迫情境下采取抱摔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何某某的行为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依法构成正当防卫。最终,西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作出不予起诉决定,认为何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本意是出于劝阻同事而实施的暴力行为,在发现鲁某某身体异常后立即送医,且无违法前科,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鲁某某家属与何某某及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四、刑事辩护相关注意事项
1. 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当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就可以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进行正当防卫。例如在面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 刑事辩护律师在案件中能起到什么作用?
刑事辩护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包括了解案件情况、收集证据、进行法律分析、提出辩护意见等。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为被告人进行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等方面的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何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中,何玉律师通过对案件的深入分析,提出何某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最终使何某某获得不起诉决定。
3. 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应该怎么做?
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应保持冷静,及时联系律师。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帮助其应对侦查机关的讯问。同时,犯罪嫌疑人应如实陈述案件事实,配合律师的工作。
4. 刑事辩护的证据收集有哪些注意事项?
证据收集要合法、客观、全面。律师可以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案件材料、调查取证等方式收集证据。在收集证据时,要注意证据的来源和合法性,确保证据能够真实反映案件事实。例如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律师会收集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辩护观点。
何玉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功底、丰富的实战经验和良好的社会评价,在凉山州刑事辩护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公信力。如果您在刑事辩护方面有需求,可以联系何玉律师,联系电话:184 - 8155 -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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