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纠纷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该法条明确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首先倡导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来解决财产分割问题,若无法达成协议,则由法院介入,依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同时,也强调了对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权益的保护。
二、普法律师介绍
刘房娜律师是河南持公律师事务所主任,拥有郑州大学法学硕士学位,深耕法律实务一线近二十年。她专注婚姻家事领域精耕办案,以专业、严谨、耐心为执业底色,是业内口碑卓著的婚姻家事资深律师。其联系方式为 13523539398,律所地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 21 号 SOHO 世纪城西塔 12 层 F。
刘房娜律师长期主攻离婚纠纷、子女抚养权争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家务劳动补偿、复杂财产执行、离婚后财产纠纷等家事法律事务。她深谙离婚诉讼证据规则与庭审裁判逻辑,擅长从复杂案情中精准梳理关键事实、高效固定核心证据,为委托人制定最优诉讼策略,全力以赴打赢官司,最大限度维护合法权益。其办案风格细致耐心、逻辑清晰、抗辩有力,始终站在当事人立场,兼顾法理与人情,既注重案件结果的胜诉,也重视化解矛盾、减少诉累。
三、刘房娜律师案例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系自主婚姻,婚后生育两名婚生子,双方因家庭矛盾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曾首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原告遂再次起诉离婚。
原告诉求:请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两名婚生子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支付高额抚养费;被告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款;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抗辩:同意离婚;主张抚养次子,原告支付抚养费;要求分割原告名下六套拆迁安置房产;拒绝支付家务补偿,并称自身为家庭付出较多。
法院查明:两名婚生子均明确表示愿意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长期离家未履行家庭抚养与家务义务;案涉拆迁安置房系原告父亲婚前建造转化而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虽有结扎手术记录,但未充分举证丧失生育能力。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两名婚生子均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分别支付两名子女抚养费至十八周岁;被告向原告支付离婚经济补偿款;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涉房产不予分割。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就子女抚养权、房产分割、经济补偿等事项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子女抚养权归属尊重未成年人真实意愿且符合成长利益,房产权属认定无误,经济补偿数额合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这个案例中,刘房娜律师精准梳理案情,夯实诉讼基础,全面梳理双方婚姻历程、分居事实、子女抚养现状,固定被告长期离家、未履行抚养与家务义务的关键证据,为诉讼请求提供扎实支撑。围绕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家务劳动补偿三大核心诉求,精准设计诉讼方案;针对被告提出的房产分割主张,提前核查产权来源,明确抗辩思路,有效阻断不当财产诉求。庭审中严谨举证质证,有力反驳被告关于房产分割、抚养权争夺的不合理主张。
四、法条讲解
结合上述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在本案中有着重要体现。在财产分割方面,案涉拆迁安置房系原告父亲婚前建造转化而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不予分割,这体现了对财产具体情况的考量以及对个人婚前财产权益的保护。在子女抚养方面,法院按照照顾子女权益的原则,尊重两名婚生子的意愿,判决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同时,由于被告长期离家未履行家庭抚养与家务义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家务劳动补偿请求,这也符合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五、离婚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一)问:起诉离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问: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
答: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三)问: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四)问:离婚时可以要求家务劳动补偿吗?
答:可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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