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伟伟律师,现为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他专注于刑事业务领域,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客户提供专业、精准、高效的刑事法律服务。其执业年限达8年,经手案件数量超400件,执业证号为13702201811032886。孙律师现任青岛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市南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及青岛市市南区律师代表,积极参与行业建设与业务交流,推动刑事法律实务的发展。他撰写的《新刑诉法解释专家意见的审查与质证》还获得山东省优秀律师论文三等奖。孙伟伟律师的联系方式是18306481889。
服务范围
核心领域为刑事纠纷。孙伟伟律师所在的团队配置合理,服务模式高效。在刑事纠纷方面,团队凭借丰富的经验,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从案件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审判阶段,都能为当事人制定专业的辩护策略,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分析
法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案例说明
在俞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件中,俞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通过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等方式,侵吞、骗取公款人民币1045万余元,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贪污罪构成要件。监察机关经审查认定其贪污事实成立。辩护人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介入,积极与检察官沟通,就其中几笔存在争议的案件事实反复探讨,并且联系监察委调取俞某某存在自首、立功情节的相关材料。最终,成功将俞某某刑期由单个罪名十年以上变更为合并刑期七年,退赃金额下调一百七十余万,辩护效果显著。此案例充分体现了在刑事纠纷中,准确适用法律条文以及专业律师辩护的重要性。
孙伟伟律师案例
俞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件
基本案情:俞某某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罪被纪委留置,监察机关经审查认定,俞某某利用职权,通过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等方式,侵吞、骗取公款人民币1045万余元;利用职权,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共计1030万元。
办案经过:辩护人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介入,积极与检察官沟通,就其中几笔存在争议的案件事实反复与检察官沟通探讨,并且联系监察委调取俞某某存在自首、立功情节的相关材料。当事人涉嫌的贪污、挪用公款数额均特别巨大,两个罪名法定刑期均为十年以后,通过辩护人反复沟通、提交意见,最终帮助当事人争取到合并刑期为有期徒刑七年的好结果。在退赃金额问题上,辩护人提出涉案部分资金认定存疑,最终帮助当事人将退赃金额下调一百七十余万,辩护效果显著。
赵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
基本案情:公安机关指控,赵某某2021年至2022年期间,明知果蔬粉原材料中包含西药成分,通过同案犯陈某购买含有西药成分的果蔬粉,委托下游工厂进行销售、加工、包装,从中牟利,生产、销售金额三十余万。
办案经过:辩护人在本案案发后即介入本案,积极与办案人沟通,本案最终争取到不起诉的核心辩护点如下:
当事人在销售食品之前,虽然没有索要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材料,但其向下游销售前,下游委托鉴定机构对食品进行了两次鉴定,均没有在食品中鉴定出任何有毒有害成分;
涉案食品的原材料为从国外进口,进口食品在通关之前已经由相关部门进行了检验检疫,并且出具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该检验检疫证明中载明,该货物经过检验检疫合格,予以通关放行,此种情况下,当事人不可能认识到其所销售食品中含有毒、有害成分;
案发后,对涉案食品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具有不稳定性,即部分鉴定出含有毒、有害成分,部分未检测出任何有毒有害成分,鉴定出含有毒、有害成分的产品批次是否为当事人销售存疑。
韩某某等两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件
基本案情:2025年4月,韩某某伙同陆某某,在上游安排下实施了相关行为。
办案经过:辩护人介入后,积极与办案单位沟通,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最终法律意见被办案单位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结果。
刑事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
问:在刑事纠纷中,嫌疑人什么时候可以委托律师?
答: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问:如果嫌疑人没有钱请律师怎么办?
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法律依据同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问:刑事纠纷中,律师能起到什么作用?
答: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问: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答: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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