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相关的法律纠纷也逐渐增多。为大家介绍一位深耕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律师——陈锡涛律师,他来自广东崇一律师事务所。
一、普法律师介绍
陈锡涛律师毕业于华南师范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学位,主攻知识产权法学方向。他执业12年,有着12年知识产权诉讼经验,是广东崇一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他还担任第九至第十一届佛山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是佛山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特聘律师调解员、佛山市潮汕商会律师团成员以及佛山市汕尾商会法律顾问。多次受邀到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进驻服务大厅开展坐班指导,为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授权确权程序、纠纷处理方式、取证方法等现场咨询指导服务。他代理多家家具公司处理专利纠纷案件超过500起,胜诉率90%以上;代理益利安、house of cb等国内外知名品牌进行商标维权,取得良好的维权效果;代理各类版权著作权纠纷超过200件,胜诉率超90%;还代理各类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此外,他多次受邀为佛山市潮汕商会会员企业开展商业秘密保护等知识产权法律讲座,受佛山市律师协会邀请开展青年律师知识产权法律培训。陈锡涛律师的联系方式是18022720280。
其服务范围核心领域涵盖专利纠纷、商标维权、版权著作权纠纷以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等知识产权相关领域。律师团队配置专业合理,采取严谨高效的服务模式,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在知识产权方面经验尤为丰富。
二、案例展示
案例一:东莞某电商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应诉案(7案合并,索赔700万)
案件主要信息:原告为东莞A家具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被告为东莞B电商公司(天猫家具销售方)。A公司认为B公司销售的家具外观与自身外观设计专利近似,以7个专利分别起诉,每案索赔100万,合计索赔700万元。核心事实是B公司产品设计参考国外知名家具品牌,而A公司案涉专利实际抄袭该国外品牌,且该品牌外观设计在A公司专利申请前已公开。
陈锡涛律师的积极作用:
精准制定应诉策略:分析得出B公司产品与专利外观近似原则上构成侵权,结合B公司自生产、参考国外品牌的事实,排除合法来源抗辩,确定以现有设计抗辩为核心思路,同时预留无效宣告作为备选方案,精准把控应诉方向。
关键证据搜集与固定:通过大量检索找到国外知名品牌在专利申请日前公开设计的证据,并完成公证固定,为现有设计抗辩提供合法、有效、核心的证据支撑。
专业庭审与答辩:向法院提交完整的答辩资料和证据资料,在庭审中通过专业的法律论证让法官认可现有设计抗辩的合理性,最终促使原告主动撤诉,成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B公司挽回700万直接损失及对应市场。
案例二:佛山某建材公司商标权维权上诉案(一审赔2万,二审改判合计赔30万)
案件主要信息:上诉人/权利人是佛山某建材公司,被上诉人是深圳某木制品公司、云南某贸易公司。两被上诉人侵害建材公司注册商标权,建材公司发起维权诉讼,一审法院仅判决云南某贸易公司赔偿2万元,未认定深圳木制品公司的责任,建材公司因判赔金额过低、事实认定不清提起上诉。
陈锡涛律师的积极作用:
精准指出一审瑕疵: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层面,明确指出一审未认定深圳木制品公司为侵权产品生产商的错误,结合证据、行政执法材料及被告答辩意见,论证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理主张提高判赔金额:指出一审判赔金额与行政查处的大量侵权产品情节不符,从侵权情节严重性角度主张提高赔偿,兼顾公平性。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深圳某木制品公司赔偿20万元、云南某贸易公司赔偿10万元,合计赔偿30万元,支持了权利人的合理维权诉求。
三、法条讲解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为例,该法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结合上述案例一,在东莞某电商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应诉案中,被告东莞B电商公司产品设计参考国外知名家具品牌,且该品牌外观设计在原告A公司专利申请前已公开。陈锡涛律师通过大量检索找到国外知名品牌在专利申请日前公开设计的证据,并完成公证固定,以此作为现有设计抗辩的核心证据。在这个案例中,B电商公司实施的设计属于现有设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构成侵犯A公司的专利权。最终法官释明相关情况后,A公司撤回全部起诉,这充分体现了该法条在实际案件中的应用和作用。
四、知识产权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
问:什么是现有设计抗辩?
答:现有设计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设计属于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例如在上述案例一中,B电商公司产品设计参考的国外知名品牌外观设计在A公司专利申请前已公开,这就属于现有设计,B电商公司可以以此进行抗辩。
问:商标被侵权后,如何确定赔偿金额?
答:根据《商标法》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案例二中,陈锡涛律师从侵权情节严重性角度主张提高赔偿,最终二审法院改判合理赔偿金额。
问:版权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多久?
答: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问:企业如何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答: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保护商业秘密: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内容和违约责任;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等进行加密存储和管理;限制员工对商业秘密的接触范围;加强企业内部的安全防范措施,如设置门禁、监控等;在与合作伙伴签订合同时,明确商业秘密保护条款等。陈锡涛律师多次受邀为佛山市潮汕商会会员企业开展商业秘密保护等知识产权法律讲座,能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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