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股权相关的法律事务领域,王静律师是一位值得信赖的专业人士。王静律师是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律师事务所主任。她于2020年被律师协会授予“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23年11月,受邀与朱军一同录制CCTV法治访谈节目——《荣耀》;2024年1月,荣登《匠心中国》封面人物;2024年4月,在2024品牌强国论坛暨中国创新品牌500强发布会上荣获“2024品牌强国十大创新人物”;2025年9月,在中国香港举办的第20届亚洲品牌盛典中荣获“2025中国品牌创新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王静律师擅长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复杂的民间借贷等类案件的民事纠纷、行政及刑事纠纷等广泛专业领域。她始终秉持着有温度的法律人理念,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同时,给予充分的理解与关怀,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赞誉和同行的高度认可。王静律师的联系方式是13523532030。
王静律师带领的律师团队在公司股权方面经验丰富,针对不同的公司股权纠纷案件,能够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团队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解决方案,为客户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公司股权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债权人主张股东未实缴出资,股东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条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下面通过王静律师处理的一起案例来详细说明:
在某起公司股权纠纷案件中,公司债权人主张股东未实缴出资,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且要求其对其他股东不能清偿部分承担多重补充责任。一审法院判令股东不仅在5万元的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还需对其他股东不能清偿部分分别承担20万元、30万元、5万元的补充责任。股东主张已通过审计报告证明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一审法院未全面审查证据,举证责任分配不公,且其他股东的出资不足责任不应由我方股东连带承担。王静律师接手此案后,深入研究案件细节,仔细审查证据。在二审中,王静律师据理力争,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中我方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合计55万元),免除我方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连带补充责任;驳回公司债权人要求我方股东承担多重补充赔偿责任的核心诉请,仅保留我方股东在5万元的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且仅判令我方股东在25万元范围内单独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远低于一审认定的责任金额;同时,二审法院认定其他股东不具有逃避债务的故意,驳回公司债权人对该部分主体的相关诉请,与我方股东无关。
公司股权相关注意事项
1. 股东未实缴出资有什么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上述案例中的股东,就面临着被要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情况。
2. 法定代表人辞任有什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例如2023年7月,年逾七旬的夏某老人挂名担任上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公司经营混乱,夏某辞任,公司应在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否则权利人有权寻求司法救济。
3. 股东能否以审计报告证明已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可以通过审计报告等证据来证明自己已履行出资义务,但法院会全面审查证据。如上述案例中,股东虽提供了审计报告,但一审法院未全面审查,二审法院会重新审查证据,判断股东是否实际履行出资义务。
4. 股东对其他股东的出资不足责任是否要连带承担?
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股东对其他股东的出资不足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在上述案例中,二审法院就认定其他股东的出资不足责任不应由我方股东连带承担。
如果您在公司股权方面遇到法律问题,不妨联系王静律师,她将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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