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专业执行异议官司律师王世忠,专业可信口碑好,靠谱推荐!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05 人气:0次

一、普法律师介绍

王世忠律师自学法律,通过成人自考获河北大学法律专业毕业证书,在第二次全国律师职业资格考试中获得律师职业资格。自1999年10月执业,先后在石家庄市、北京市、张家口市任专职律师,其中在京执业20余年。2024年7月牵头在张家口市成立了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任该所主任。其先后办理了数百起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及刑事案件,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联系方式为13911174619。

王世忠律师及其团队的服务范围涵盖民事、经济纠纷、刑事等核心领域。在服务模式上,团队分工明确,针对不同案件类型配备专业律师,尤其在执行异议方面经验丰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专业化的法律服务。

二、相关案例展示

以庞某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胜诉案(标的6400万元)为例。在该案件中,庞某作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王世忠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深入研究案件细节,收集相关证据,最终成功为庞某赢得了执行异议之诉,维护了庞某的合法权益。

三、法条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法条内容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说明

在上述庞某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庞某认为执行标的(某房产)属于自己所有,并非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于是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收到异议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在十五日内进行了审查。王世忠律师为庞某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房产的实际归属情况。最终,法院经审查认为庞某的理由成立,裁定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四、执行异议相关注意事项

1. 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案外人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书面异议。一般来说,应在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例如,在上述案例中,庞某在法院对房产执行尚未完成时及时提出了异议。

2. 提出执行异议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通常需要提交书面异议申请书,详细说明异议的理由和事实依据。同时,还应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如产权证明、合同等。在庞某的案件中,王世忠律师帮助庞某准备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一系列证据,以支持庞某的主张。

3. 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怎么办?

如果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庞某,如果其执行异议被驳回,且与原判决、裁定无关,那么他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4. 执行异议之诉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一般情况下,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庞某的案件中,庞某需要证明该房产归自己所有,即承担了相应的举证责任。

王世忠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执行异议等法律事务中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如果您在执行异议等法律问题上有需求,可随时联系王世忠律师,联系电话13911174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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